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。工商标字[2002]第233号。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,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》已经尼斯联盟第十八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,形成第八版《国际分类》。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。我国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版《国际分类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布。2002年9月19日。
发文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文 号 工商标字[2002]第233号
发布日期 2002-9-19
执行日期 2002-9-19
我国是尼斯联盟的成员国,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》(以下简称《国际分类》)已经尼斯联盟第十八次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修改,形成第八版《国际分类》。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,我国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版《国际分类》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布。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2002年9月19日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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