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设立)。分局受理的,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;。市局受理的,当场决定。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(变更)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(注销)。(备案)。(设立)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,。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;。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。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。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,并经创立大会通过;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登记期限:(设立)
1、名称 分局受理的,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;
市局受理的,当场决定。
2、设立 法定时限,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变更)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注销)
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备案)
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条件:(设立)
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:
1、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;
2、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3、 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4、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,并经创立大会通过;
5、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6、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© 上海鑫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:沪ICP备17051098号-4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
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
免费电话:400-018-0990 徐经理